一石料廠臨時雇員在工作期間遭遇不測,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然而,其個人未與公司簽訂任何勞動合同,雇主和石料廠經營者之間相互推脫,致使相關賠付遲遲不能兌現(xiàn)。今年8月底,謝家集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雇主和石料廠經營者對受傷雇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共賠付各項損失12萬余元。
據(jù)法院審理查明,謝區(qū)唐山鎮(zhèn)某石料廠系個人經營組織,經營者為江某。之后江某將該石料廠承包給王某等人實際經營,并約定在生產經營期間發(fā)生的事故由王某負責。在王某經營期間,他聘用黃某作為采石二組組長具體負責采石工作。黃某通過他人找到本案原告陳某到廠里工作。但陳某只作為采石二組的一名臨時雇員,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石料廠每天給付陳某報酬為100元,石料廠為陳某等臨時雇員均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0年4月26日下午,陳某在工作中被機器絞傷左前臂和雙上肢,被送至附近醫(yī)院救治,經診斷為:左鎖骨骨折、雙上肢皮膚挫裂傷。陳某共住院治療27天,花去醫(yī)療費用1.2萬余元,均由石料廠先行支付。陳某出院后,保險公司向該石料廠賠付了陳某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8000多元,但該款未交付給陳某本人。因陳某向雇主、石料廠經營者討要醫(yī)藥費等未果,遂起訴至謝家集區(qū)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某在承包經營被告江某個人開辦的石料廠期間,雇傭原告陳某,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由被告王某每天支付原告100元報酬,雙方之間實際存在一種雇傭勞動關系。而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謝家集區(qū)人民法院委托安徽公平司法鑒定所對原告陳某傷勢進行鑒定,認定其為九級傷殘。據(jù)此,謝家集區(qū)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被告賠付原告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2萬余元。
主審法官告誡廣大求職者,了解招工單位資質,求職時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保留工資、保險支付憑證,若雙方發(fā)生糾紛時,可作為證據(jù)使用。
(記者 李舒韻 見習記者 張明星 實習生 楊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