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淮南這種城市里,您一定對晨光或暮色中隨著音樂在公共場合翩翩起舞的人群習以為常,舞者往往沉醉其中,自得其樂;觀者偶爾駐足觀賞,躍躍欲試。但有時,全神貫注的舞者可能會忽視了周圍人的存在,舞者耳中鏗鏘有力的樂聲傳到不遠處的居民家中,就變成了擾人美夢的噪聲。這樂聲和噪聲之間的差別,在有些人看來是毫厘之間,有人卻認為是天壤之別。
生活在淮南市田家庵區(qū)淮河新城小區(qū)的劉女士日前致電本報熱線,對每天每晚定時出現(xiàn)在她家附近的廣場舞的樂聲,表達了自己的憤怒!懊刻焱砩7點多,正是孩子晚上做功課的時間,那些跳舞的人就在我們家樓下跳,每天都把音樂聲開的很大,孩子被吵的受不了,晚上學習受到嚴重干擾,眼看著就快到中考了”,劉女士建議說,希望相關部門能夠叫停這些每天跳廣場舞的人,或者讓這些人移到別處。記者晚間曾到淮河新城小區(qū)閑逛,在一些沿街寬敞的公共區(qū)域,十幾人自發(fā)聚集于此,提著便攜式的音響,大聲的播放著節(jié)奏鏗鏘有力的舞曲,十幾人載歌載舞,一墻之隔的便是一棟棟居民住宅樓。
從環(huán)境保護的角度看,凡是影響人們正常學習、工作、休息的聲音,凡是人們在某種場合“不需要的聲音”,都統(tǒng)稱為噪聲。很顯然,街頭和廣場上載歌載舞的人數(shù)要比投訴噪聲危害的人數(shù)更多一些,但即便如此,群體性利益也不能過分地影響個體利益,所以,即使只有少數(shù)群眾不滿街頭噪聲,他們的合理要求也應該得到重視和滿足。但如何防止噪聲污染卻并非易事,如果單從消除噪聲的目的出發(fā),那么最簡單、最懶惰的方法便是一刀切的全面禁止在公園、廣場和人行道上使用各類音響功放設備,但這并非控制噪聲污染的初衷,公共場所的音樂所承載的街頭活動,在推動全民健身、文化繁榮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定,住宅區(qū)的噪音,白天不能超過50分貝,夜間應低于45分貝,若超過這個標準,便會對人體產(chǎn)生危害,這一標準清晰明確,但一些在公共場所載歌載舞的人卻并不太關心。記者走訪中發(fā)現(xiàn),一些在公共場所播放音樂的人在認識上有一種誤區(qū):公共場所又不是私人地盤,我有我的“自由”;他們覺得在公共場所“放肆”一點沒關系。殊不知,這種“自由”和“放肆”正是缺乏社會公德的表現(xiàn),“自由”和“放肆”的背后就是自私的心態(tài)在作祟。
所以,廣場舞者要想方設法降低甚至消除噪聲,還他人寧靜的生活。作為噪聲的受害者,也要本著理解的精神,同對方一起找到一個可以解決或者降低噪聲的辦法,如果正面善意的直接溝通受阻,可以借助小區(qū)的物業(yè)和保安,間接予以制止;作為噪聲污染的管理部門,應該為噪聲污染定標準,為街頭和廣場的公共活動定范圍和定時間,要求各方求同存異,包容諒解,尋求共同認可的平衡點,才能夠讓這些聲音成為城市中的悅耳之音。
(顧成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