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本是一件閑情雅致的事情,但家住潘集的王某甲卻因他人“影響自己釣魚”為由,任性毆打同村村民致重傷。10月9日,潘集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故意傷害罪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某甲有期徒刑3年。
王某甲是一位農(nóng)民,也是一名垂釣愛好者。今年5月21日,王某甲在架河鎮(zhèn)淮北村代家湖小河溝南岸釣魚時,將摩托車停放在壩子上,同村村民王某乙騎三輪電動車路過時,因王某甲沒有挪動摩托車,兩人發(fā)生口角。事后,王某乙擺著自家小筏子至王某甲釣魚處撈蝦籠,王某甲認為王某乙系故意擾亂其釣魚,兩人再次發(fā)生爭吵并互相廝打。在廝打過程中,王某甲隨手拿起釣魚坐的馬扎凳將王某乙頭部打傷。后經(jīng)司法鑒定,王某乙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某甲因瑣事持馬扎凳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王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主動賠償了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但王某甲的行為未能得到王某乙的諒解,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對辯護人提出對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法院最終判處王某甲有期徒刑3年。
法官警語:釣魚本是件閑逸雅事,因“釣魚”而大打出手不僅有悖于“閑情逸致”,也把自己釣進了“溝里”。法官也希望廣大市民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做任何事之前都要三思而行,退一步海闊天空,切不可“任性”處事。
(記者 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