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網絡保護
第七十條 學校應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tǒng)一管理。
學校發(fā)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幫助其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
第七十四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
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游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第七十六條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fā)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fā)布者賬號注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同意。